拼音 | yǒu wèi fǎ | 注音 | ㄧㄡˇ ㄨㄟˊ ㄈㄚˇ |
首字母 | ywfr | 词性 | 动词 |
近义词 | 正义,公正,公平,公道,公允,公正无私,公平合理,公正合理,公正无私,公平公正 | ||
反义词 | 邪恶,不义,不公,不公平,不公正,不公道,不公允,不正当,不合理,不公平不公正 | ||
基本解释 | 1.佛教语。谓因缘所生﹑无常变幻的现象世界。 |
有为法
指因缘和合而生的一切事物。
有为,指有所作为、造作之意。又称有为法。泛指由因缘和合所造作之现象;狭义而言,亦特指人的造作行为。亦即一切处于相互联系、生灭变化中之现象,而以生、住、异、灭之四有为相为其特征。相对于此,永远不变而不生不灭者,则称为无为法。因缘造作称为“为”,色、心等法从因缘生,有因缘之造作,故称为“有为”,因此有为亦为缘起法之别名。小乘着重以有为来说明人生无常,大乘则扩大为对世界一切物质现象与精神现家之分析,说明性空、唯心之理。
一般以五蕴为有为法。有为法乃无常之法,于每一刹那皆在转变、迁移,故又称为有为转变。复次,言有为法为无常者,系因凡有为法皆具有生、住、异、灭四相,时即上记所谓的有为法之四个基本特征,称为“四有为相”;此外,亦有将住、异相合并为一,而立三有为相。
有为法须借因果之关系始能成立,即凡有为之法,必定会引生其果,故有为又称有果。